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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rong>摘要:</strong>随着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防建设中的军民格局以市场化为导向正发生深刻变化。军工院所作为国防建设中的优质资产,掌握着丰富的科研资源与技术成果,具有过硬的科技软实力。由于其事业制身份而无法直接借助市场化手段去完善自身资本结构与业务组合,如何采取主动态势去应对军民融合伴随而来的市场化冲击是当前摆在其面前的严峻现实。本文依据军工院所自身特性与现状,提出一种适用于事业制院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可自主推行的市场化改造新模式——“技术孵化式混改”,即从其科技资源中分拣组合出批量的实用型知识产权资产包,以作价参股的形式分散化注入到市场化企业主体中去,以完成国有无形资产与承接企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造。本文结合当前法律与政策条件论证了事业制军工院所自主推行该方案模式的可行性,阐明其作为一种低风险、小体量、易推行的外生性产权所有制改造,具有优化人员配置、盘活无形资产与协同产业链的积极作用,是当前军工院所在无法直接利用市场工具条件下一种不可或缺的替代性举措与补偿性措施。 </p>
<p><strong>关键词:</strong>军民融合;军工院所;转企改制;技术孵化式混改;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处置 </p>
<p> <strong>The feasibility study of "technology incubation mixing" under the current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framework</strong> </p>
<p>MA Ning1 LIU Zhen2 LI Zhen3 WANG Xi4 (1,2Beijing Institute of Spacecraft System Engineering, Beijing, 100094, China) (3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Beijing, 100190, China) (4Beijing Aerospace Linkage and Inno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strong>Abstract</strong> With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ilitary and the people as the national strategy, the military and civilian patter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will be changed in a profound way. As a high-quality asset in the defense construction, the military academy has abundant scientific research resources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has the soft power of technology. Due to its career identity and not directly through market-oriented means to perfect its capital structure and business combination, how to take the initiative attitude to deal wi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market impac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current before the grim reality.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esent situation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military industry institut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a applicable to the business system institut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current system can independently implement the marketization reform of the new model - "technology incubation type mix change", that is, from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and practical combination of sorting out the batch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 package,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form of equity participation diversification into market-oriented enterprise main body, to complete the state-owned intangible assets and carry on the business capital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Condition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laws and policies,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career system of military industry institutes independently carry out the feasibility of the model, to clarify it as a low risk, small volume, easy to introduce exogenous property ownership reform, optimize configuration of personnel and to revitalize the positive role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and the industry chain, is the current military industry institut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annot use market tools indispensable an alternative mechanism, also spoke with traditional since the comparison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pattern of photograph echo, give full play to the initiative of implementing the subject a compensatory measures. </p>
<p> <strong>Keywords </strong>Integration of the military and the people; Military academy; Conversion of enterprises; Incubation;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isposal of state-owned assets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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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 绪论</h1>
<p> 伴随我国经济从高增长周期进入“L”型走势的新常态,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性支出已不能满足国防建设的超常规发展。因此,大规模地吸引民间资本为国防建设提供可持续性的资源支撑已成为必要之举;同时,通过融通扩大军民两用市场有助于生产要素与产品服务的加速流通与高效配置,盘活国有军工海量资产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是当前为稳定经济增长、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一项有力举措;更长远来看,军民融合引入的多元化市场运作方式有助于军工行业资本结构与运行体制的改善,确立军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以对其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借势将国业改革推向深水区。在以上严峻形势的多重逼迫下,国家自顶层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其深远意义可见一斑。 </p>
<h1>2 军工院所面临的考验</h1>
<p> 国有军工院所现行体制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苏联模式”,历经长期改造已从当初的单纯指令性执行机构转变为具有政治与经济双重目标的事业制单位。军工院所具有确保国家军队与部委的各项型号任务的成功研制,为国防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服务的政治任务,同时兼具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天然职责。在“保成功”与“保经济”双重目标的竞相作用交织下,军工院所采用了由上至下高垂直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形成了指令型经济下国有资本相对垄断的自封闭市场,以其高昂的体制运行成本消耗着巨大的国民收入,却难以带来与之相称的经济反哺效应。 </p>
<p> 在经济高增长时期,充裕的国防财政开支使得军工院所经济与政治“双重目标”间的矛盾能够得以缓解弥合,然而一旦经济进入下行通道,尤其伴随着因宏观调控引发的资产价格暴涨与军工院所福利开支大幅削减的双重效应,国防财政支出在名义不变情况下已发生大幅度缩减,致使现行军工体系下难以长期支撑国防装备建设的超常规发展。近年来在国防尖端领域内军工事故连续频发,一定程度可视为在当前形势下军工院所被赋予政治与经济双重目标下的深层次矛盾无法得以缓解与调和的集中式爆发。 </p>
<p> 当前政府推行的军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充分体现经济与政治目标尽可能分离的原则:让从属经济目标的应用型工程类院所转制为企业,从属政治目标的少数非营利性院所保留事业编制或转为行政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军工院所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竞争,能够借助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与所有制改革等多元化市场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的目标;更有望将其军工院所优质资产注入到现有上市平台中去实现广泛规模的融资,为国防建设突围补血注入活力,助力军工院所走出产业困局。 同时,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现行军工体系面临多头分散式的垂直管理模式与审批制度。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众多主管与行政部门间存在权、责、利重叠交错的复杂局面,由上至下的改革推进模式尚待妥善解决一些深层次、系统性矛盾,存在一个较长期的过渡阶段。军工院所作为国防建设中的优质资产,掌握着丰富的科研资源与技术成果,具有过硬的科技软实力,在此过渡阶段中如何主动作为以弥补由于其事业制身份而无法直接借助市场化手段的先天不足,结合自身优势应对军民融合伴随而来的市场化冲击与不确定风险,是其当前面临的严峻考验。 </p>
<h1>3 技术孵化式混改的提出</h1>
<p> 技术孵化式混改,即从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拥有的科技资源中逐步分拣、组合出批量的实用型知识产权资产包,以作价参股的形式分散化注入到市场化企业主体中去,以完成国有无形资产与承接企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造。技术孵化式混改并不直接以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为主体进行改造,而是借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通道,结合市场化运作,由事业制军工院所自主推行的“以产权换股权”式的外生性所有制改造。其本质是军工院所在无法摆脱事业制身份下的过渡时期为满足市场化需求的一种替代性方案与补偿性举措。 科研类军工院所具有大量的通用技术沉淀,技术孵化式混改对技术沉淀加以识别利用,优化自身的技术业务组合,在技术种子期或半成熟期充分征求借助市场天使基金、风险投资等融资方式,采取小体量,多批次的方式去分摊巨大的研发、管理与市场开拓成本,以提升科技成果流动性和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 </p>
<h1>4 “技术孵化式混改”可行性分析</h1>
<h2>4.1 “技术孵化式混改”的法规保障</h2>
<p> “技术孵化式混改”本质上属于多种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须借助科技成果转化作的法规政策通道得以实施。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面临“三级”管理体制的行政干预,即财政部门拥有国有资产管理的最终审批权,主管部门拥有监督管理权,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负责具体管理国有资产[1]。因此,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不具有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2-3],造成科研院所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技术成果与经济效益脱节,无形技术资源大量闲置的现状。 自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统称新《成果转化法》)等系列法规以来,明确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赋予其可自主决定采用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利[3-5]。该“三权下放”的立法原则一定程度破除了“孵化式混改”的“三级”管理体制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三点:</p>
<p> 1) 明确取消履行审批制与备案制 新《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持有单位,即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包括不必以任何形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此举措有利于“孵化式混改”推行的审批环节简化,使得单位能根据市场需求,迅速推动科技成果的作价转化。</p>
<p> 2)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定价原则 新《成果转化法》取消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价格必须依据资产评估价作的规定,而是由市场化的方式决定交易的价格。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有利于反应科技成果的真实价值,降低交易成本。技术孵化的承接方凭协议定价的协议书、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凭证,或者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p>
<p> 3) 明确科研机构享有收益分配权 新《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3-5]。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政府将国有无形技术资产自身享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并将部分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使得单位和发明人也不同程度地享有部分权益。 </p>
<h2>4.2 “技术孵化式混改”的推行困扰</h2>
<p> 国家科技法规体系与财政部行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相互矛盾与冲突规定条款[6-7],使得军工院所在“技术孵化式混改”的具体推行过程中为推行造成一定困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代表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推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然而在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将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纳入普通国有资产管理范畴[4-5],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施行“三级”行政审批体制。这造成了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和技术权益归属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安排存在冲突,见下表所示。 新《成果转化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解除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施加给科技成果转化的“紧箍咒”,从监管方式上区分对待作为无形技术资产的技术成果与普通国有资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p>
<p> 1) 放权让利:依据新《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益权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同时依据新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50%以上由单位对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利。 </p>
<p>2) 决策免责:依据国务院于2016年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从法理约束效力分析,经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新《成果转化法》与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执行优先级高于财政部的实施办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优先级高于早期出台的暂行办法;当后者与前者有矛盾抵触的情况应依据前者相关要求执行。 </p>
<h2>4.3 “技术孵化式混改”的实施步骤</h2>
<p>“技术孵化式混改”的推行应尽量避免科技法规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间的矛盾冲突,尽可能发挥军工事业单位及技术人员的自主能动性,大体可分为6个步骤。 </p>
<p> 1, 建立“孵化池”:军工院所对其科技资源进行梳理与脱密处理,分拣组合出批量的实用型知识产权资产包,建立有待于成果转化的技术孵化池。为减少财政行政机关审批复杂度,单个知识产权包估值应小于800万元。</p>
<p> 2, 市场对接: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企业天使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应用调研与商业价值评估,并与具有合作意向的科技企业与投资机构开展商务谈判。 </p>
<p>3, 投资作价:与合作意向科技企业与投资机构充分协商,采用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定价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包价格,明确相关方投资份额,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p>
<p>4, 主管部门审批:视企业自身情况,选择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促使其履行审批职能,或依据最新《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权益自主推进。</p>
<p> 5, 资产评估: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作价投资的知识产权包进行价格评估,作为投资定价参考,应避免协议作价额度与评估值差异过大在造成争不必要的争议。</p>
<p> 6, 项目公司注册:依据协议定价协议书,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凭证,或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p>
<h1>5 “技术孵化式混该”的积极意义</h1>
<h2>5.1 转企改制产生“溢价效应”</h2>
<p> 溢价效应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因财务核算方式改变而产生的直接“账面溢价”。科研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金额只包含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注册与聘请律师费用等,不能体现研发过程中经费、人力、固定资产的保障支出。通过技术孵化式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的核算方式能够直接产生账面溢价效应,有利于提高科研事业单位后期市场化运作的议价能力。2,市场化投资估值的风险“资本溢价”。将技术成果进行应用转化带来实际收益,引入市场化投资带来的评估体系,带来资本溢价效应。 </p>
<h2>5.2 协同产业链构建“防护带”</h2>
<p> 技术孵化式属于小步快走式的外生性渐进改革,对事业单位主体主营业务不造成冲击。通过剥离非核心技术业务,以技术参股的形式向上下游产业链扩张,有利于构建企业防护带实现产业协同,提升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中风险对冲能力。 </p>
<h1>6 结论</h1>
<p> 本文结合当前法律与政策条件论证了事业制军工院所自主推行该方案模式的可行性,阐明其作为一种低风险、小体量、易推行的外生性产权所有制改造,具有优化人员配置、盘活无形资产与协同产业链的积极作用,是当前军工院所在无法利用市场工具条件下不可或缺的一种替代性机制,也是与传统自上而之下式的改革深化模式交相呼应,充分发挥实施主体能动性的一种补偿性举措。 </p>
<p><strong>参考文献</strong> </p>
<p>[1] 张胜,郭英远. 破解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J]. 中国科技论坛, 2014,</p>
<p>[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5.10.1</p>
<p>[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p>
<p>[4]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教[2008] 13号</p>
<p>[5]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06.7.1 </p>
<p>[6] 胡朝阳. 科技进步法第20 条和第21 条的立法比较与完善[J].科学学研究,2011,03: 327-332.</p>
<p>[7] 陈诗波. 国有科技资源产权结构分析及制度构建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10,( 01) : 106 - 11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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